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马天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马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执行人:马天银,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马天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