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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发举与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举,徐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发举,男,1953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曾再平(系陈发举妹夫),男,1957年3月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徐金亮,男,1957年6月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陈发举与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对被执行人徐金亮今后的每月养老金收入,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依法向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2017)黔0122执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单位在本院(2015)息执字第256号案的执行款扣划完毕后继续对被执行人徐金亮的每月养老金全额予以扣留、提取、划拨,直至本案执行款扣清为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金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