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968连云港市体育馆与李宏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体育馆,李宏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68号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菜市街海丰巷*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桃,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酷娃店)。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被告李宏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锦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