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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干树全、郭国勇、湖北国兴建设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树全,郭国勇,湖北省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干树全。被执行人郭国勇。被执行人湖北省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浠水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干树全与郭国勇、湖北国兴建设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干树全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