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华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洲,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支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洲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带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洲及其辩护人郑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华洲利用其在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支公司工作期间,以帮助顾客购买保险产品、委托理财等为名,通过现金支取、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后挥霍使用。其中,骗取被害人赖某110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16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14万元,骗取被害人罗某12万元,骗取被害人卢某112.5万元、骗取被害人曾某28.2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110万元,骗取被害人禤某芳10.4万元,骗取被害人朱某116.8万元,骗取被害人郭某137万元,骗取被害人卢某26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210万元,骗取被害人彭某111.81万元,骗取被害人雷某10.81万元,骗取被害人廖某16.3万元。综上,被告人陈华洲诈骗被害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81.82万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华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华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手机一台、纸张一页、购买保险产品资料复印件、银行流水、劳动合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2、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华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诈骗金额有异议。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华洲诈骗刘某1、朱某1、沈某1金钱数额不实;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第一项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所诈骗的数额为本案查明的数额,该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采纳。对第二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第三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银行职员的身份,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将赃款挥霍一空,该辩护意见不应当认定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华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华洲的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雨晴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卢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