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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蔡洪友,蔡彧,蔡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国信大厦14A。法定代表人:蔡洪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7-05地块西北侧。负责人:周向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圣楷,该分行职员。原审被告:蔡洪友,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蔡彧,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蔡丹丹,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蔡洪友、蔡彧、蔡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15时00分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已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向上诉人进行送达,现上诉人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欧立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