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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03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信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京,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50131000205《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7月1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4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6000元,共计576000元;3、被告按未还款480000元的日万分之四从2016年9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同时,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已具有惩罚性。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不合理,而且被告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逾期未退还购房款,甲方(被告)同意自2016年9月1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并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予乙方(原告)至付清日止。现被告以在支付违约金后再支付滞纳金不合理为由,不同意支付原告滞纳金的答辩理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0131000205《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房款480000元,支付违约金96000元,合计576000元。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三水绿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