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9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