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孟庆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孟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212号申请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孟庆林,男,1967年4月5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0825196704053113,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林盗窃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利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