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3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