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勤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北京市欣奕博瑞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勤,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京市欣奕博瑞化工厂,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村511号。法定代表人张俭,厂长。本院在执行张勤与北京市欣奕博瑞化工厂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欣奕博瑞化工厂在京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银行存款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