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0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左仁才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仁才,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009号原告:左仁才,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曹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男,社区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社区居民。原告左仁才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左仁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计5230元,由原告左仁才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