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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艳艳与程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艳,程小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593号原告:卢艳艳,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程小冬,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卢艳艳诉被告程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卢艳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艳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艳艳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艳艳承担。审判长  曾令敏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缪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