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克明、朱有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明,朱有方,朱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刘克明,男,生于1957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朱有方,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朱学敏,男,生于1962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朱有方之父。本院在执行刘克明与朱有方、朱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有方、朱学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