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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张宇翔张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张宇翔,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执行人:张宇翔。被执行人:张玉。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张宇翔、张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118008万元,未执行17.11100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宇翔、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名下有银行存款1.0068万元,已经依法扣划,张玉名下有车牌号为黑A159**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该车辆。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