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德华、姚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华,姚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163号被执行人:刘德华,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姚惠良,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刘德华、姚惠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6年12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