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邢占春、程秀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邢占春,程秀香,孟庆云,张秀华,孙君,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被执行人:邢占春,男。被执行人:程秀香,女。被执行人:孟庆云,男。被执行人:张秀华,女。被执行人:孙君,男。被执行人:宋国荣,女。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邢占春、程秀香、孟庆云、张秀华、孙君、宋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占春、程秀香、孟庆云、张秀华、孙君、宋国荣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