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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贵平与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平,梁磊,叶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平,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磊,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盛,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梁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磊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贵平借款本金307000元,利息675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共计380400元,由被执行人梁磊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贵平360000元,其余款项王贵平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梁磊已履行60000元,剩余300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偿还1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200000元;叶盛就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4400元由梁磊承担。逾期不履行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理员张宏明助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