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素妹、谢成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妹,谢成侨,曾玉梅,许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曾素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谢成侨,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玉梅,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福泉,男,1962年10月2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曾素妹与被执行人谢成侨、曾玉梅、许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6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