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与王大魁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王大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大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大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