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进峰与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峰,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92号原告:王进峰,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军,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进峰诉被告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进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进峰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