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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进峰与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峰,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92号原告:王进峰,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军,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进峰诉被告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进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进峰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