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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运联、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联,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运联,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半屏百浪鼓,组织机构代码:741027454。法定代表人金配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运联与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杨运联的申请,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912.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半屏百浪鼓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故该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8912.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新克审 判 员 陈斌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