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东采取虚构自己姓名、身份、学历、家庭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在与李某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李某钱款、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95.11元,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郑东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使用李某交通银行卡取现人民币10,000元,并从李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二、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郑东以借用为名,骗得李某苹果牌智能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东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骗取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东转账人民币2,995.11元。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李雪梅等人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建康路派出所,被告人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东处依法扣押苹果牌智能手表一块并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郑东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东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东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人郑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郑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的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