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与陈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陈瑞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847号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1号渝西交易城2幢一层21、22号。法定代表人:张耀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士。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焱正东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军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