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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田某甲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田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田某甲。邓某某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田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抚养婚生女田某乙从2105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生活费7200元,教育费584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被执行人田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抚养婚生女田某乙从2105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生活费7200元,教育费584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