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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民间借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28号被罚款人:吴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罚款人:尧某,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在本院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某、尧某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其在2017年6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