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民间借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28号被罚款人:吴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罚款人:尧某,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尧某在本院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某、尧某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其在2017年6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