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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学义与周战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义,周战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154号原告:姜学义,男,汉族。被告:周战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义诉被告周战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战旗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必须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姜学义经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姜学义经本院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学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学义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姜学义。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扬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