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学义与周战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义,周战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154号原告:姜学义,男,汉族。被告:周战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义诉被告周战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战旗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必须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姜学义经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姜学义经本院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学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学义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姜学义。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扬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