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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小丽、苏小杰、白连海与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丽,苏小杰,白连海,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663号申请执行人:苏小丽,女。申请执行人:苏小杰,男。申请执行人:白连海,男。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日庆,男,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在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品字楼。法定代表人:庄谦常,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小丽、苏小杰、白连海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庄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新荣街南、兴中东三路东、西海林街北、海华商城西、编号为2010-37)过户到三申请执行人或三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执行费5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2016)辽0283执恢16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称该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辽0283执22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牡丹江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新荣街南、兴中东三路东、西海林街北、海华商城西、编号为2010-37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应过户给本案被执行人苏小杰与案外人苏小丽、白连海),查封期限为三年,暂不宜协助过户。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与本院另案当事人协商好后,解除查封,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