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贵兰与冉应坤、谢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兰,冉应坤,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兰,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冉应坤,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谢美,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杨贵兰与被执行人冉应坤、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贵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贵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贵兰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吴遵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