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金村村,组织机构代码:05955565X。法定代表人邹志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91200。法定代表人许长发,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4210.41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和其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