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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建宁与郑相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宁,郑相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312号原告:商建宁,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相来,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宁晋县。原告商建宁与被告郑相来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商建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商建宁负担。审判员  杨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