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建宁与郑相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宁,郑相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312号原告:商建宁,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相来,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宁晋县。原告商建宁与被告郑相来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商建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商建宁负担。审判员 杨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