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覃岳庆、陈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52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冈州大道中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36029。法定代表人:梁永豪,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保全人:覃岳庆,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保全人:陈裕梅,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覃岳庆、陈裕梅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覃岳庆、陈裕梅价值46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6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覃岳庆、陈裕梅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