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736号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祥龙、刘顺坡,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9年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祥龙、刘顺坡,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及其他金融产品专业化服务,形成了完整的金融综合支付服务。被告为某批发部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年月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向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人民币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截止起诉日,被告还剩余元未返还。被告应通过我公司以下唯一账户还款:户名:某备付金,开户行:某支行,账号。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年月日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数额不对,重复到账元属实,但是我后来刷进去钱了,原告直接扣除了,根据我方统计,我被刷进去被原告扣除的数额达到多、剩余多没有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向被告个人银行卡62×××55重复支付人民币元。原告于年月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截止起诉日,被告还剩余元未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本案,原告所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因原告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向某某公司重复提交批量代付指令,导致原告向被告银行卡中重复支付元,被告还剩余元未返还。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款项,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其他损失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已经偿还原告元,但其交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返还及利息损失(以元为本金,从年月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某公司负担元,被告陈某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