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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光友与石现华王化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光友,石现华,王化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95号原告:傅光友,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凤,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石现华,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燕,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化美,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燕,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光友与被告石现华、王化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光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傅光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