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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910号罪犯唐全,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服刑。199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01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八监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唐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唐全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01年8月18日止。罪犯唐全于1995年2月27日,因重症银屑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自1995年2月27日起至1995年8月26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逾期未归,2017年5月16日在汪清县园丁小区被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5年12月5日起至2001年8月18日止,共五年八个月零十三天,现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唐全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全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