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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财保95号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8966696M。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书记员  徐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