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学与成某润、张某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学,成某润,张某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657号原告:陈某学,男,1983年3月23日生,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成智仁,男,1947年5月9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成某润,男,1973年7月8日生,住望谟县。被告:张某平,女,1951年8月13日生,住望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进,贵州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学诉被告成某润、张某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学以本案土地确权属政府裁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学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土���确权属政府裁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准予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皮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