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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兴旺与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旺,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刘兴旺,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生,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荣军,系村书记。原告刘兴旺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官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侠、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刘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旺诉称:2012年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用于村民开支,当时由村委会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按月利1.2分计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后官村委会辩称:欠款8万元我承认,一直没有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后官村委会向原告刘兴旺借款80000元用于村民开支,约定利率1.2分,并出具收据一枚,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被告对收据予以认可并承认借款事实且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刘兴旺的当庭陈述、被告后官村委会的辩解、收据在卷宗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收据为证,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借款。原、被告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后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兴旺借款80000元,并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2分计算利息。如被告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