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吴限、卢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限,卢凤,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卢凤,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本院在受理吴限、卢凤与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855.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