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某申请执行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承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