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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何得仕、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60号原告:王建清,男,43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得仕,男,31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陈晓艳,女,29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余孟佳,男,31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王建清与被告何得仕、陈晓艳、余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王建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清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王建清负担。审判员  郭秀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