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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819-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南方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南方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819-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莫高义,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瑶,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方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十七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4-1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本十七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以被告在其网站使用的涉案文章侵犯原告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十七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十七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十七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字节跳动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南方日报社所称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发生在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4-103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十七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方日报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七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南方日报社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十七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十七案有管辖权。虽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南方日报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