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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新喜与杨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霞,马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第九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喜,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杨东霞因与被上诉人马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东霞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杨东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孙惟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