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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明光物业��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明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450号原告: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塘前乡大樟村大樟66号。法定代表人:韩徐南,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明光,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郑明光主动联系其自行协商赔偿相关问题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悦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郭智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焰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