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继伟与欧阳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继伟,欧阳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邱继伟,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欧阳永波,男,1984年3月18日生,回族,住景谷县。邱继伟申请执行欧阳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继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欧阳永波支付申请执行人邱继伟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阳永波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邱继伟借款600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