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蕾与嘉兴好叔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嘉兴好叔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486号原告:陈蕾,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嘉兴好叔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11、12幢11-302室-2,现办公地址嘉兴市文纬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79727957X。法定代表人:全庆云。原告陈蕾与被告嘉兴好叔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蕾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