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天津市众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天津市众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58号原告:张红梅,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天津市众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南路东风南里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天津市众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