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国民、高秋慧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郑国民,高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初74号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远桦房地产楼上。法定代表人孙景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顾二印,职务局长。第三人郑国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第三人高秋慧,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国民、高秋慧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11月1日第三人高秋慧与第三人郑国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同月在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户名为郑国民的“承双集建(98宅)字第307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房屋转让协议”,名为“房屋转让协议”,实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第三人郑国民不是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的村民,身份为城镇居民,无权取得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之规定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第20条的关于“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的规定及“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国民与高秋慧宅基地转让一事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办理的“承双集建(98宅)字第307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撤销户名为郑国民的承双集建(98宅)字第307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关心& # xB;人民陪审员 杜 金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