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艳波与陈有、叶志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波,陈有,叶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57号原告:刘艳波,女,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有,其他情况不详(缺席)。被告:叶志友,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刘艳波诉被告陈有、叶志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处遗漏公告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7996元,公告费240元,由陈有、叶志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全新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