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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艳波与陈有、叶志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波,陈有,叶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57号原告:刘艳波,女,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有,其他情况不详(缺席)。被告:叶志友,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刘艳波诉被告陈有、叶志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处遗漏公告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7996元,公告费240元,由陈有、叶志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全新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