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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可心与孙长发、孙长岭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可心,李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27号申请人:孙可心,女,回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丽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三华,女,回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珊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孙可心申请孙长发、孙长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可心提出追加李三华为被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可心称,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孙长发、孙长岭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李三华和被执行人孙长岭在2009年10月受领拆迁补偿款时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孙长岭在2015年2月4日一审判决作出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申请追加李三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三华辩称,其与本案无关,被执行人孙长岭与孙可心、孙长发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被申请人李三华与被执行人孙长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申请人孙可心追加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孙可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长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可心申请追加李三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又查,被执行人孙长岭与被申请人李三华于1985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均已成人),2015年3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可心在执行过程中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李三华为被执行人,其追加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经诉讼程序审理确定李三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债务人,故申请人可心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可心追加李三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